律师文集

律师信息

刘秀芬-北京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刘秀芬律师

  •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 :11101201711790872
  • :15101073327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11层北京浩天律师

    刘秀芬律师,  刘秀芬律师现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浩天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刘秀芬律师曾在法院系统工作,有着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理论研究能力。2015年从事律师工作后,曾为几十家知名国企和私企提供过法律服务,代理了几百起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纠纷案件,代理案件所涉标的额在百亿元以上,刘秀芬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刘秀芬律师主要工作业绩:1......

更多介绍 >>

15101073327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职务侵占罪辩护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2日 来源:北京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
[导读]: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紧急避险作为一项正当防卫制度之外的免责事由,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个人通过损害相对较小的利益来避免更大损害的发生。但为了避免滥用紧急避险原则,《刑法》对构成紧急避险设置了严格的条件限制,主要包括:(1)存在现实紧迫性;(2)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3)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4)所造成的损害小于被避免的损害;(5)不得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行为完成后法律后果是什么?

紧急避险行为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旦紧急避险行为完成,其法律后果主要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如果紧急避险行为成立,则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若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对于超出必要限度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虽然为公民提供了在危急时刻保护自身及他人权益的一种手段,但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并非所有情形下均可随意援引。正确理解并合理运用紧急避险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Copyright ©2008-2026

北京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